老人月入2万与儿媳争财产败诉 为什么呢
2026-07-05 11:47:03财都小生【老人月入2万与儿媳争财产败诉】2026年7月初,广州一起婆媳争产案引发广泛关注。一位85岁的母亲温某甲,在儿子梁某二去世后,因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儿而未留份额,遂将儿媳林某一告上法庭,要求继承儿子的房产。经过两审终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改判,认定老人对该处房产不具有继承份额,驳回其继承请求。这起争产案的源头要追溯到2011年。当时,梁某二在广州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表示其个人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全部交由妻子林某一、继子梁林某甲以及女儿梁林某乙三人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023年8月,梁某二去世后,这份遗嘱正式生效。
但在处理房产继承时,温某甲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主张自己应当分得一份。儿媳林某一随即拿出证据,证明婆婆每月收入不菲:退休金预计不低于7000元,名下还有一套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出租,每月可收租金13000元。两项收入加在一起,每月收入至少2万元。
面对这一举证,温某甲辩称自己年事已高且疾病缠身,每月请护工就要花掉5000元,加上各类医疗开销,月支出超过万元,已经远超退休金的承受范围。同时她还指出,儿子梁某二自2012年移居加拿大后,既没有亲自照料过她的生活,也没有支付过赡养费用,因此坚持认为儿子的房产理应有她一份。
一审法院曾支持了温某甲的部分诉求。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关于“必留份”制度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且患病,一审判决温某甲可以继承涉案房屋10%的份额。
但儿媳林某一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关键证据。她向法院出示的房产登记资料显示,温某甲名下确实拥有一套100.07平方米的天河区房产,而且该房产在2024年7月——也就是诉讼期间,被过户到了温某甲的三名子女名下。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温某甲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但在遗嘱生效时,她并非“没有生活来源” 。法院给出了三重理由:第一,温某甲享有稳定的退休金,且名下拥有100平方米的房产用于出租,虽然她自称租金每月仅千余元,但这一说法与该地段实际租赁行情明显不符,且未能提供客观证据佐证;第二,温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才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属于刻意制造“名下无房”的外观,影响了法院对关键事实的认定;第三,除了上述收入,温某甲还有三名子女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进一步夯实了她的生活保障。
据此,2026年6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温某甲对儿子留下的南沙区房产不享有继承份额。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归林某一所有,剩余二分之一由林某一、梁林某甲、梁林某乙、梁林某丙四人平均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