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701工大高新【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17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所处地位:被执行人
●案件所涉执行金额:合计人民币138,597,246元、累计罚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公司及子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收到有关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仪”)与汉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柏科技”)买卖合同纠纷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教仪
被执行人:汉柏科技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151),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2019)京02执123号]。
2、执行裁定情况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柏科技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万零三十二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2)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汉柏科技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3)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汉柏科技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二)苏州安泰投资成长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与工大高新借贷纠纷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苏州安泰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与苏州安泰借贷纠纷,苏州安泰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86),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苏0591执3682号之二十五]。
2、执行裁定情况
冻结被执行人工大高新在中国工商银行3500043119*******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97,2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与汉柏科技借贷纠纷
1、案件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中关村担保
被执行人:工大高新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57)及2018年7月21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086),现在该案已移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法”)申请强制执行,公司已收到哈中法《执行通知书》[(2019)黑01执326号]。
2、执行通知书情况
(1)向申请执行人中关村担保支付欠款100,000,000元及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全部偿还之日止的罚息,以100,0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2)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及本案执行费;
(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及子公司财产被强制执行,将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701 证券简称:*ST工新 公告编号:2019-018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原告已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原告国金租赁已撤诉,公司因此而承担的人民币1.8亿元担保事项已经解除。鉴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88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国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租赁”)
被告: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
被告:上海程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程达”)
被告:上海共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共达”)
被告:上海华融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融酒店”)
被告: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11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18-147)。 由于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已撤诉,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了(2018)沪74民初388号的《民事裁定书》,因此,工大高新1.8亿元的担保责任已免除。
二、案件的裁定情况
1、准许原告国金租赁撤回对被告工大高新的起诉。
2、解除对被申请人工大集团、上海程达、上海共达、上海华融酒店、工大高新所有财产的保全措施。
3、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国金租赁负担。
三、对公司的影响
原告国金租赁已撤诉,公司因此而承担的人民币1.8亿元担保事项已经解除。鉴于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因此该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